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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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40號原告 黃郁慈 訴訟代理人 林冠宇 律師
卓詠堯 律師上列原告請求被告 俞東辰 、 孫慎鴻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3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17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又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0日內補正被告真實地址,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原告聲請向銀行函詢事項應自行墊付費用)。
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書記官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