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60號原告 周恩霆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祐綸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8,820元,茲依同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民事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
書記官林盈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