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附民字第60號原告 盧冠佑 被告 盧冠維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訴字第150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略以:被告捏造事實,對原告提出「預謀殺人、傷害、妨害自由」之刑事告訴,業經檢察官以誣告罪提起公訴,對於被告所為誣告之侵害行為,請求新臺幣50萬元之損害賠償,並自起訴書繕送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另請准予原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二、被告聲明及陳述略以:否認有誣告犯行,不同意原告提出之求償,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誣告一案,業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50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林怡君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書記官游峻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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