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6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秉豐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101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1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為壹點貳參公克)含外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秉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01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為1.23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前揭聲請意旨,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屬實。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驗之結果,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成分,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及上開實驗室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查(見彰化地檢署108年度毒偵字第1093號卷第27-33頁、第165頁)。扣案物既為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前開海洛因所用之外包裝袋,已用於包裹上開毒品,具有防止毒品裸露、散逸及便利毒品攜帶之功能,且既做為包裹毒品所用,不論如何刮除,均會殘留些許毒品難以析離,應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此部分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書記官陳火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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