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66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上列聲請人與 包美玲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人所提之釋明文件,優利金貸款之欠款為新臺幣21,036元,現金卡之欠款疑已悉數沖抵,故請釋明請求優利金貸款25,444元、現金卡欠款16,332元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