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28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嘉隆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順興 上列聲請人與 郭清泰 即友量工程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所提之出貨單5紙(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客戶簽收欄為空白,故請釋明對債務人請求貨款之依據,並應提出確定出貨之證明文件。
二、本件聲請人所提之收款對帳單明細表無商品價額於數量之記載,故請提出貨款總計金額為新臺幣2,791,459元之計算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