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4年度豐小字第53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豐小字第53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明錡
被   告  羅明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
4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6,407元,及其中新臺幣9,000元自中華
民國104年5月11日起至中華民國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7.85計算之利息,另自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67,882元自中華民國10
4年5月11日起至中華民國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
算之利息,另自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9,000元自中華民國104年5月11
日起至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85計算之利息;其中新
臺幣9,000元自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起至中華民國國104年8月
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85計算之利息,另自中華民國104年9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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