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簡字第164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黃雅怡
       王裕元
       伍雅婷
被   告  吳尚鴻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雄簡字第164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
民國104年10月8日下午2時35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9
日下午4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曾建豪
  書 記 官 卓榮杰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貳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之侵權行為地既位於高雄市○
○區○○○路地下道出口,是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2年5月21日8時20分許,駕駛車
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高雄市○○區○○○路地
下道東向西直行,行至前揭地下道出口時,因未保持前、後
車安全距離,致不慎撞擊同向前方由訴外人 朱清寶 所有駕駛
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下稱系爭車輛),系
爭車輛因而受損。茲因伊承保系爭車輛之車體損失保險,且
已依約賠付朱清寶必要之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108,021
元(含零件費用68,454元、工資費用23,496元、塗裝費用16
,071元),依保險法第53條之規定,業取得上開損害之賠償
請求權,爰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8,02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
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車險理賠申請書、行車執照、汽車險重大賠案工料理算明細
表、估價單、照片、發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向高雄
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調取本件之事故資料核閱無訛,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
狀以供本院參酌,堪認原告所述為真。按因故意或過失,不
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定有
明文。被告開車未保持前、後車安全距離,致發生本件事故
之情,有上揭事故資料在卷可佐,且原告之損失與被告之過
失間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則原告依民法第184條規定請求被
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洵屬有據。又系爭車輛係於97年9月出
廠,有行車執照影本在卷可稽,迄至本件事故發生時即102
年5月21日止,已使用4年8月又7日(出廠日期參酌民法
第124條第2項規定,以97年9月15日計算),其折舊年數
應為4年9月。而上開修復費用中68,454元係以新零件更換
損壞之舊零件,有前開汽車險重大賠案工料理算明細表、發
票可佐,則原告以修理費作為損害賠償之依據時,自應將零
件折舊部分予以扣除始屬合理。茲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
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5
年,依平均折舊法計算後,前揭零件費用折舊額為42,784元
【計算式:殘餘價值=取得成本÷(耐用年數+1);即殘
餘價值=68,454元÷(5+1)=11,409元;折舊額=(取得
成本-殘價)×0.2×使用年數,即(68,454元-11,409元
)×0.2×45/12=42,784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故折舊後零件費用應為25,670元【計算式:68,454元-42,
784元=25,670元】,加計不必折舊之工資及塗裝費用,原
告得向被告請求之損害金額為65,237元【計算式:25,670元
+23,496元+16,071元=65,237元】,堪以認定。從而,原
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5,237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4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
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又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
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卓榮杰
法官曾建豪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書記官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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