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52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鄭明輝 被告 徐金平
徐雲珍 徐榮勝 徐玉堂 徐元輝 徐玉香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號裁定意旨參照)。原告訴請代位被告徐金平分割其繼承之公同共有物,依上開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告徐金平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如附表所示新臺幣(下同)569,8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附表:
┌─┬────────┬──────┬────┬──────┬───────┐│編│苗栗縣頭屋鄉│公告土地現值│面積│被告徐金平應│價額││號││(元/㎡)│(㎡)│繼分比例│(新臺幣,元以│││││││元以下四捨五入│├─┼────────┼──────┼────┼──────┼───────┤│01│茄苳段133地號│1,495│2,528.27│9/84│404,975│├─┼────────┼──────┼────┼──────┼───────┤│02│茄苳段211地號│500│1,476.03│2/42│35,144│├─┼────────┼──────┼────┼──────┼───────┤│03│茄苳段212地號│500│1,630.73│9/84│87,361│├─┼────────┼──────┼────┼──────┼───────┤│04│茄苳段213地號│500│388.71│2/42│9,255│├─┼────────┼──────┼────┼──────┼───────┤│05│茄苳段232地號│500│147.50│9/84│7,902│├─┼────────┼──────┼────┼──────┼───────┤│06│茄苳段235地號│500│125.92│2/42│2,998│├─┼────────┼──────┼────┼──────┼───────┤│07│茄苳段236地號│500│446.02│2/42│10,620│├─┼────────┼──────┼────┼──────┼───────┤│08│茄苳段237地號│500│488.40│2/42│11,629│├─┴────────┴──────┴────┴──────┼───────┤│總計:│569,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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