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56號原告 陳樹林 被告 劉秀芳 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5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書記官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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