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01號原告 楊秀美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日展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價額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
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裁判費3萬7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被告葉日展之最新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書記官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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