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5年度屏簡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屏簡字第466號
  上 訴 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配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2月1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7
8,2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張以岳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志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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