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96年度旗小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旗小字第9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旻聰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依原告提出之被告最新戶籍謄本所示,係
在臺中市○○區○○○街○○○號5樓之3,而原告主張之侵
權行為地亦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訴訟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8  日
旗山簡易庭
法官陳業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吳永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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