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6年度屏秩字第9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         96年度屏秩字第9號
移送機關  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
96年度屏警分偵秩字第096000370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伍仟
元。
扣案K他命壹包(含袋重七點四公克)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5年12月1日下午16時30分許。
(二)地點:屏東市○○街○○巷○○號3樓2室。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K他命。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K他命1包(含袋重7.4公克)扣案可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1
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葉力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李勝群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8  日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18,000元以下
罰鍰:
一 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