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8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康原逢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150號、107年度毒偵字第29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5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6、編號7所示之物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康原逢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297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本案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5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屬違禁物;附表編號6、編號7所示玻璃球及塑膠摻管則為供被告施用毒品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8年5月13日以107年度毒偵字第297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茲查,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5所示之透明結晶5包,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認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7年7月13日草療鑑字第1070700050號鑑驗書影本1份在卷可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且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又扣案如附表編號6、編號7所示之玻璃球2個及塑膠摻管1支,均係被告所有,且供被告為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此經被告於偵查中供述明確,足認上開物品均屬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所定之供犯罪所用之物,依第40條第3項規定,亦得單獨宣告沒收。是聲請人本件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之36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世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編號│扣案物品│├──┼─────────────────┤│1│透明結晶1包(送驗數量0.0706公克,│││驗餘數量0.0680公克)│├──┼─────────────────┤│2│透明結晶1包(送驗數量3.3084公克,│││驗餘數量3.3054公克)│├──┼─────────────────┤│3│透明結晶1包(送驗數量0.0358公克,│││驗餘數量0.0343公克)│├──┼─────────────────┤│4│透明結晶1包(送驗數量3.2100公克,│││驗餘數量2.9327公克)│├──┼─────────────────┤│5│透明結晶1包(送驗數量3.3091公克,│││驗餘數量3.3023公克)│├──┼─────────────────┤│6│玻璃球2個│├──┼─────────────────┤│7│塑膠摻管1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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