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472號
原告和撒那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啟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 范特喜 微創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代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書記官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