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77號原告乙○○
甲○○○被告 林峻 (原名: 林水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程式。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44,00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2份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端宜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
書記官王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