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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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16號原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皆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繳裁判費1萬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5,3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鶴齡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
書記官王博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