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2號聲請人 王昌國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即債務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代理人 林忠儀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附表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返還債務人。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經本院裁定自110年6月28日上午十時起開始清算程序,有本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69號裁定在卷可參。本院前於110年8月19日所公告之資產表雖記載債務人之財產如附表所示,惟該等財產前經本院110年11月20日以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2號裁定不予處分,返還債務人,該裁定業已確定,此有聲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聲請人民事陳報狀及本院所編造之資產表、變價裁定暨送達證書等附卷可佐。
三、綜上所述,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應不敷清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6條、第107條所定財團費用與財團債務,復經本院於上開裁定併詢債權人等就終止清算一事表示意見,均無人表示反對,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表:
﹙一﹚存款:台北重南郵局存款新臺幣369元。
﹙二﹚不動產:110年司執消債清字000122號財產所有人:王昌國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公告現值(新臺幣元)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宜蘭縣壯圍鄉復興8012500.0020分之3750,000備考2宜蘭縣壯圍鄉復興8022500.0020分之3750,000備考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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