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訴字第10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上訴字第1072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士勛 原審選任辯護人 葉慶人 律師
林祐增 律師 楊偉毓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第一審判決(109年度訴字第452、585、939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僅記載「上訴理由,容後補陳」,而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斯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筑鈞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