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家上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重家上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家上字第43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陳羽稘 訴訟代理人 秦玉坤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周晉毅 訴訟代理人 余俊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5月16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王怡雯
法官吳素勤法官呂綺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書記官蔡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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