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0年度台附字第10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附字第1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背信等罪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台附字第一○○號
上訴人國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謝昌輝 被上訴人丙○○
甲○○乙○○右上訴人因自訴被上訴人等背信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八年度附民上字第一四、一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諭知被上訴人無罪,因而為駁回上訴人之訴之判決。而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等三人被訴將上訴人所有花蓮市○○○○街○○○號六樓之十三號房屋擅自登記予乙○○所有,涉犯侵占、背信罪嫌部分之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竟復提起此部分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吳雄銘
法官池啟明法官石木欽法官郭毓洲法官吳三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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