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10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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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1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1052號債權人晉群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全絢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楊至毅 、 陳語婷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 楊仲山 、 陳秀美 、 陳武滄 、 林彩鶴 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請釋明請求債務人楊仲山、陳秀美、陳武滄、林彩鶴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
書記官李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