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79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79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79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理人 康玉冰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玉琪
王慧玲
一、債務人陳玉琪、王慧玲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叁仟零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陳玉琪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零壹拾壹萬叁仟肆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陳玉琪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王慧玲清償之。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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