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0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0903號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岳駿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保證人何生地連帶清償?如是,應敘明追加債務人並補正其住居所。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
書記官田靜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