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01年度桃簡字第383號
原 告 楊樂
被 告 高芠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1年6月29日上
午11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辜伊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