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1年度投小字第14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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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1年度投小字第14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丁曰德
李秉修
被 告 吳芳怡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31日言詞辯論
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玖仟肆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年
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6月1日
書記官黃俊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