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1年度員小字第85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員小字第8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訴訟代理人  陳韻文
被   告  邱魏信宇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員小字第85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1年5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4,006元,及其中新臺幣50,000元自民國
93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6月1日
書記官蕭秀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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