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花小字第111號
原 告 賴嬿如
被 告 黃麗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對被告有金錢債權,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
命令,經本院准予核發後,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原
聲請視為起訴,本案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萬元
,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不
足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4日通知命原告於5日內補
正,並於101年5月8日送達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
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1日
書記官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