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重勞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重勞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勞訴字第9號原告 陳國明
曾正男 余國一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慧博 律師被告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
課法定代理人 陳肇隆 訴訟代理人 朱俊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準備程序,並訂於民國100年6月23日下午3時30分許,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佩陵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書記官陳喜苓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