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0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050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品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黛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李黛華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1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釋明李黛華與 李政敏 之同一性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裁定於100年5月26日寄存送達正本於聲請人住所地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水碓派出所,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