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513號上訴人 徐劍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丁子傑 、尤麗萍、 賴怡君 、 唐忠豪 、 丁淑芬 、 陳建平 間99年度重訴字第513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46,240元(上訴金額美金2萬元,依民國99年2月5日訴訟繫屬日與新臺幣匯率為1:32.312),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書記官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