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1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21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趙振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7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振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振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經確定在案,爰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張國忠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詹雅婷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趙振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年8月││││││├──────┼─────────┼─────────┼─────────┤│犯罪日期│99.05.25│99.05.25│99.04.29~99.05.25│││││(15次)│├──────┼─────────┼─────────┼─────────┤│偵查(自訴)│臺中地檢99年度毒偵│臺中地檢99年度毒偵│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字第2192號│字第2192號│第12606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實│案號│100年度訴字第374號│100年度訴字第374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31││審││││號││├────┼─────────┼─────────┼─────────┤││判決日期│100.03.15│100.03.15│100.05.18│││││││├─┼────┼─────────┼─────────┼─────────┤│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決│案號│100年度訴字第374號│100年度訴字第374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31││││││號││├────┼─────────┼─────────┼─────────┤││判決確定│100.04.06│100.04.06│100.06.03│││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是│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臺中地檢100年度執│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4206號│字第4206號│字第7234號│└──────┴─────────┴─────────┴─────────┘┌──────┬─────────┬─────────┬─────────┐│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7月││││││││├──────┼─────────┼─────────┼─────────┤│犯罪日期│99.03.24~99.05.02│││││(5次)│││├──────┼─────────┼─────────┼─────────┤│偵查(自訴)│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12606號││││││││├─┬────┼─────────┼─────────┼─────────┤│最│法院│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實│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31││││審││號││││├────┼─────────┼─────────┼─────────┤││判決日期│100.05.18│││││││││├─┼────┼─────────┼─────────┼─────────┤│確│法院│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決│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31││││││號││││├────┼─────────┼─────────┼─────────┤││判決確定│100.06.03│││││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72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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