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37號聲請人 陳清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駱有發 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依聲請人主張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明玉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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