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3年度竹北小字第4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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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43號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鄭俊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陸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0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二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共計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為限,暨國外交易手續費新臺幣壹佰零壹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