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79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二八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六日所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竹交簡字第二三五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六七四六號)判處拘役五十日確定在案。經查,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公共危險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聲請裁定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書記官蕭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