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2956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9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29560號債權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於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
9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
508條至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甲○○現住所係在高雄市○○區○○里○鄰○○○路○○○號9樓之17,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坤志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
書記官張振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