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71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二九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共同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而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罪,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九十六年二月十二日十七時五十分許(聲請書僅載九十六年二月十二日),所犯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竹簡字第五一六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二二三號)判處拘役三十日確定在案。經查,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共同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而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聲請裁定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書記官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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