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7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二八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叁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一日所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竹交簡字第五0七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速偵字第四五五號)判處罰金新臺幣七萬元確定在案。經查,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公共危險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聲請裁定減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書記官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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