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9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9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2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忠文法官蕭錦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二級毒品│持有一級毒品│││(已執畢)││├───────────┼────────────┼───────────┤│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6.05.06或96.05.07│96.05.08│││││├───────────┼────────────┼───────────┤│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2457號│96年度偵字第11838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中簡字第3210號│96年度上訴字第3193號││實├─────────┼────────────┼───────────┤│審│判決日期│96.11.08│97.03.27│├─┼─────────┼────────────┼───────────┤│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6年度中簡字第3210號│96年度上訴字第319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11.26│97.04.14│├─┴─────────┼────────────┼───────────┤││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7年度執字第168號│97年度執字第69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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