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62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6251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壹仟元,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簡易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書記官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