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348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之前手即債務人丙○○為擔保債務,於民國88年5月1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372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係自88年5月17日起至123年5月17日止,以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一切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又債務人丙○○於88年5月25日,邀連帶保證人即相對人乙○○向聲請人借款310萬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到期日為108年5月25日,自借款日起前3年內按月平均攤還利息不還本金,後17年內按月平均攤還本金及利息,如一次未履行,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丙○○自98年4月26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2,362,595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而抵押之不動產雖於85年10月24日登記與相對人所有,然依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67條之規定,本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98年8月18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98年8月26日送達於渠等之住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渠等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書記官王宣雄┌──────────────────────────────────────────────────────────────┐│附表:(土地)98年度司拍字第348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社頭鄉│廣興││267│田│00│01│41.79│130/10000││├──┼───┼────┼────┼────┼────────┼─┼──┼──┼──────┼─────────┼──────┤│002│彰化縣│社頭鄉│廣興││270-6│建│00│00│05.52│全部││├──┼───┼────┼────┼────┼────────┼─┼──┼──┼──────┼─────────┼──────┤│003│彰化縣│社頭鄉│廣興││272│田│00│01│11.75│130/10000││├──┼───┼────┼────┼────┼────────┼─┼──┼──┼──────┼─────────┼──────┤│004│彰化縣│社頭鄉│廣興││273-3│建│00│00│08.83│全部││├──┼───┼────┼────┼────┼────────┼─┼──┼──┼──────┼─────────┼──────┤│005│彰化縣│社頭鄉│廣興││273-14│建│00│00│03.97│全部││├──┼───┼────┼────┼────┼────────┼─┼──┼──┼──────┼─────────┼──────┤│006│彰化縣│社頭鄉│廣興││274-15│建│00│01│16.74│130/10000││├──┼───┼────┼────┼────┼────────┼─┼──┼──┼──────┼─────────┼──────┤│007│彰化縣│社頭鄉│廣興││274-36│建│00│00│41.47│130/10000││├──┼───┼────┼────┼────┼────────┼─┼──┼──┼──────┼─────────┼──────┤│008│彰化縣│社頭鄉│廣興││274-38│建│00│00│50.18│全部││├──┼───┼────┼────┼────┼────────┼─┼──┼──┼──────┼─────────┼──────┤│009│彰化縣│社頭鄉│廣興││274-39│建│00│00│04.05│全部││├──┼───┼────┼────┼────┼────────┼─┼──┼──┼──────┼─────────┼──────┤│010│彰化縣│社頭鄉│廣興││274-47│建│00│00│19.23│1/2││├──┼───┼────┼────┼────┼────────┼─┼──┼──┼──────┼─────────┼──────┤│011│彰化縣│社頭鄉│廣興││276│田│00│01│61.61│130/10000││├──┼───┼────┼────┼────┼────────┼─┼──┼──┼──────┼─────────┼──────┤│012│彰化縣│社頭鄉│廣興││278-4│田│00│01│62.00│130/10000││└──┴───┴────┴────┴────┴────────┴─┴──┴──┴──────┴─────────┴──────┘┌─────────────────────────────────────────────────────────────┐│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348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658│彰化縣社頭鄉中│彰化縣社頭鄉廣│鋼筋混凝土造4│1層:44.23;2層:45.09│陽台:5.70│全部│││││興路135巷6弄3│興段270-6、273│層樓房│;3層:42.57;4層:42.│;電梯樓梯││││││號│-3、274-38地號││57;合計:174.46│間: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