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沙簡字第121號
原 告 金永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淑虹
被 告 紅樹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華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被告紅樹營造有限公司之主營業所所在地及法定代理人戶籍
地均為「新竹市○○路○段○○號2樓」,並有公司登己資料及
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規定,本件訴訟
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張升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