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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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218號原告 王天建 訴訟代理人 黃勃叡 律師被告 林益裕
林文衍 陳宥妡 林清楠 林哲三 林顯榮 林幸峯 林綉麗 柯阿生 柯佳宏 柯玉芳 柯玉玲 柯秀蓉 高鐵爐 高振嘉 高美華 高瓊華 高美娥 高美娟 高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高鐵盧」之記載應更正為「高鐵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漏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7月8日
書記官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