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7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74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董萬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等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董萬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經查,受刑人董萬利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徒刑確定並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5月10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621860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10日,其刑期屆滿日期為112年5月12日。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乃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葉淑玲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