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72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天榮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8年度執聲付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天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天榮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
2年度聲字第60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2月確定,於民國102年4月24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8年5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108年5月10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5月10日法授矯字第1080163126
0號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刑期終了日期為110年10月15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為6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0年8月8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魏翊洳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