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抗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抗字第560號再抗告人源順美奈米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本院95年抗字第16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陳賢慧法官吳惠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江玉萍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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