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2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訴字第2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強盜擄人勒贖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218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指定辯護人 林基豐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擄人勒贖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9月14日執行羈押,至95年12月13日,3個月羈押期間屆滿。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2個月,至96年2月13日羈押期間屆滿,經第二次延長羈押2個月,至96年4月13日延長羈押期間屆滿,經第三次延長羈押2個月,至96年6月13日延長羈押期間亦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6月14日起,第四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張惠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育德中華民國096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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