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6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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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6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63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男20歲
乙○○男31歲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徐國楨 律師被告甲○○男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丙○○、乙○○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辯護人及被告三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2月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紋瑩
法官蔡欣怡法官馮俊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2月1日
書記官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