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0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0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0六四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三八八號,偵查案號: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七0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小包(淨重零點壹壹公克,包裝重零點貳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係屬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員警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五日二十一時三十分許,在新竹市○○路磐石中學前,查獲甲○○【已另行不起訴處分(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七0三號)】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並扣得甲○○持有海洛因重約零點四公克。經查扣案之海洛因係違禁物品,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前揭扣案之物品(保管字號:九十一年度白保管字第一四九號,扣押物品清單見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七0三號偵查卷第三十九頁),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後,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0‧一一公克(包裝重0‧二二公克)【參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調科壹字第一0000一三三0號鑑定通知書,見同上偵卷第四十二頁】。據此,上開扣案物既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紋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馮玉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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